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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拍賣收入征稅有明確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5:00 深圳特區報
個人財產拍賣收入征稅有明確規定 以其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新華社北京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25日發文,規范并完善了對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財產獲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述財產包括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 依據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通知規定,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包括: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上述通知自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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